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37287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观万,男,汉族,1995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与被告易观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