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3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顺达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178号。
经营者:赵荣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顺达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