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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智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450号
案件名称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智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智源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450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中,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坤,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智源书店,经营场所田家庵区陈洞路洞二小对面(原农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L3KT0U。

经营者:丁颖凤。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智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家庵区智源书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智源书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隋荣迅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菊书 记 员 丁 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450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中,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坤,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智源书店,经营场所田家庵区陈洞路洞二小对面(原农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L3KT0U。

经营者:丁颖凤。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智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家庵区智源书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智源书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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