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江路分界1号。
法定代表人:唐厚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贝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东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妙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商标使用费1496250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9085元。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17553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不动产登记、车辆、保险等财产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于2021年8月25日至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向浙江省宁波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并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在该院的执行案件、所欠债务未清偿数额等情况。
被执行人在当地法院有20多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涉案债务近1亿元,当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宁波欣锐电池有限公司的5条R20干电池生产线采取了查封措施,本院也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了上述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3、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本案查明的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纵谈。
4、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调查、传统调查等措施,被执行人宁波贝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除已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的机械设备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所欠本案债务人民币1496250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没有执行到位。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莫志祥审 判 员 龙 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盛良书 记 员 岑应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