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缤纷广场G005号。
经营者:林晓仲,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申请撤回上诉及双方当事人关于诉讼费用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东莞市塘厦永盛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