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17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临军,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科盾容升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FY4D4C,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育才路46号一楼之2。
法定代表人:欧阳玉珍。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中山科盾容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