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社区槐树片枫树组陶长理私房。
投资人:陶长理,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
投资人:詹金墙,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威尔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金华万丰工具厂(以下简称万丰工具厂)、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威尔制品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威尔制品厂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浏阳市,且万丰工具厂的起诉状中明确威尔制品厂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售卖,威尔制品厂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都十分明确即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市系长沙市下属县级市,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阿里巴巴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将阿里巴巴公司的所在地确定为被告住所地。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对于威尔制品厂上架的此类商品是否涉及侵权、是否可能涉及诉争并不知情,也未对万丰工具厂实施侵权行为。
万丰工具厂在起诉前就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了威尔制品厂的店铺商品,阿里巴巴公司接到万丰工具厂的投诉后,就立即将涉案的商品下架,并且涉案的链接和相关页面早已在2020年8月18日前被断开、删除,万丰工具厂将阿里巴巴公司列为被告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万丰工具厂未作答辩。
阿里巴巴公司未作陈述。
万丰工具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万丰工具厂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威尔制品厂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半成品及生产模具;
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立即断开涉案侵权链接或删除相关页面;
3.判令威尔制品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万丰工具厂经济损失6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用由威尔制品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万丰工具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开孔定位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1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9XXXXXX.6。
近期,万丰工具厂发现威尔制品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随后,万丰工具厂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专利权造成明显侵害。
威尔制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市,被诉侵权链接在诉讼前已经删除,商品已经下架,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尽管涉案链接已经删除,但万丰工具厂认为威尔制品厂、阿里巴巴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求威尔制品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阿里巴巴公司仍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阿里巴巴公司亦为本案之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万丰工具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2020)厦鹭证内字第55477号《公证书》等证据。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20年5月25日,支付宝账号为151××××8880的用户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的威尔塑料制品店铺购买了铝合金六折尺多功能角度尺异形瓷砖定位方向开孔定位器量角器一把,订单信息卖家信息部分显示供应商为威尔制品厂。
《公证书》记载,万丰工具厂的委托代理人杨昔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万丰工具厂的另一委托代理人王枫通过网络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裹外观进行查看,拆开包裹后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阿里巴巴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阿里巴巴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万丰工具厂主张威尔制品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
万丰工具厂现有证据显示威尔制品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系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开设,故阿里巴巴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阿里巴巴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万丰工具厂有权向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均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构成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所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即属于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威尔制品厂住所地、其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威尔制品厂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威尔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周桂荣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97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周桂荣、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9月17日涉案专利“一种开孔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09XXXXXX.6)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万丰工具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长沙威尔塑料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