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31号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宝迪,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宝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并于2021年9月1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