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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执8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港南路**iv>法定代表人:张带军。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岸村唐琪服饰**>法定代表人:谷洋。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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