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80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楼4门301、4门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044197XF。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高峰德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新泉镇西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T2NMUXR。
经营者:袁晴,女,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江,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高峰德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