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北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814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北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北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14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丘县北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超。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北新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