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6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洲,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洲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中洲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中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