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852号之二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途弘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郜韶飞。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菲,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君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杨凯。
被告:广州饿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小芬。
被告:杨凯,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弘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君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饿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法官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