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3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PUMAWay,91074,Herzogenaurach)。
法定代表人:马丁·班达,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伟栋,上海天安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力,上海天安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雅禾贝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下宋家塘办事处宋家塘居委会12组5号。
经营者:申桂兰。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邵东县雅禾贝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
审 判 长 谭 晓 飞人民陪审员 杨 晓 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品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