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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481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刘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81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刘洋,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刘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斌法官助理 王茜书 记 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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