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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玉丰粮油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5759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玉丰粮油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玉丰粮油批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759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452号3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07131693。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玉丰粮油批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7幢B11、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W5341L。

经营者:凌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玉丰粮油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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