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9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易选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万新村十区市场10栋3号房。
经营者:张利平,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原(系张利平丈夫),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易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