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69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千山区甘泉镇百佳评价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经营者:刘勇,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秀菊,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千山区甘泉镇百佳评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