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26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烨,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迎迎,女,汉族,199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广州康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康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59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唐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A346室。
法定代表人:唐远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迎迎、广州康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友澜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