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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知民终12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知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王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以下简称宇通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通经销部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7000元赔偿款;

2.不服本案诉讼费的承担。

事实和理由:1.柏瑞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柏瑞公司维权动机不纯,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上诉人销售的地漏是供货商送到店里的,总共62个,进价每个15元,卖出去每个20元,利润总共不到300元,一审判赔7000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希望法院驳回一审判决。

柏瑞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柏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宇通经销部立即停止侵害柏瑞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2.判令宇通经销部赔偿柏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宇通经销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申请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现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李润凡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申请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同上,现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润德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本案柏瑞公司。

柏瑞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得宇通经销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地漏(27元/个)。

另查明,宇通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为水暖、五金、电料的销售。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柏瑞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及“ruijiadilou潜水艇”标识。

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

一审法院认为,柏瑞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两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包装上所使用的标识,均与柏瑞公司的两项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该侵权标识与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柏瑞公司出产的商品,造成混淆,构成对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宇通经销部销售该侵犯柏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柏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宇通经销部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宇通经销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宇通经销部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费用)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和第63803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该费用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负担350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柏瑞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宇通经销部的上诉,2021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21)陕知民终129号民事裁定,准许柏瑞公司撤回对宇通经销部的上诉。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柏瑞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了宇通经销部销售涉案产品的经过。

经比对,该产品及其包装上所使用的标识,均与柏瑞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侵权标识与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种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柏瑞公司出产的商品,造成混淆,构成对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认定宇通经销部侵犯柏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

宇通经销部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合法来源,故其以该产品由供货商提供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赔偿数额,柏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宇通经销部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宇通经销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宇通经销部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含合理开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并无不当。

综上,宇通经销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新城区宇通五金水暖经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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