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713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工作室,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