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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洪燕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287号
案件名称南皮县洪燕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皮县洪燕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皮县洪燕超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

经营者:刘洪燕,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皮县洪燕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知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皮县洪燕超市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

南皮县洪燕超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南皮县洪燕超市同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南皮县洪燕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知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皮县洪燕超市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皮县洪燕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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