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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韩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2222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韩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韩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222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河北翼华(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韩某,女,1961年2月17日生,原哈尔滨某化妆品行业主。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韩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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