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29号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慧,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心路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中心路11-9号。
负责人:陈秀波。
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棱县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心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