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793号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区文昌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主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槐荫饭饭零食店,经营者杨萍,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31-6号。
被告: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胡厚志,经理。
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发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饭饭零食店、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典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三只松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济南槐荫饭饭零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两被告赔偿原告取证及公证费用5653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台商投资企业,于2005年到大陆投资建厂,在2005年申请了注册商标“千页”,将其用在豆腐产品上,在此之前,国内的食品行业还没有“千页”“千叶”“芊页”等豆腐名称。
由于产品的质量优异,“千页”牌豆腐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公众知晓度,产品销售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但是良好的品质及国内最大的销量也招来了大量的假冒、仿冒。
从2009年开始,原告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队伍,在全国打击假冒仿冒,维护公司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2020年8月份开始,原告发现在全国各地及网上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三只松鼠豆腐西施千页豆腐大量销售。
本案两被告共同销售侵权产品,谋取非法利润,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立案之前,三只松鼠公司已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同一行为起诉典发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发公司在本案中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且对同一行为的性质作出相反主张,构成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前诉处理完毕后,如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典发公司可再次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