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5719号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14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107X2。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湖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湖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10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思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