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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执370号之一
案件名称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王红春;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肖友平;刘国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汝继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3栋12号。

被执行人王红春,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友平,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庚,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王红春、肖友平、刘国庚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鄂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肖友平、刘国庚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

(二)网络查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王红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43162.65元并支付执行费547.44元,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肖友平、刘国庚账户内存款246174.53元,本院将案款242581.91元(扣除执行费3592.6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司法惩戒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肖友平、刘国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实现债权285744.56元,剩余债权无法实现。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全部债权;

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肖友平、刘国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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