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52号原告:黄立畅,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锐力诚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怡汽车配件精品市场自编2栋(福怡大厦)203号。
投资人:吴晓杰,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黄立畅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锐力诚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立畅于案件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立畅撤回对广州市越秀区锐力诚汽车用品商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立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