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728号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水口洛塘2区1和2号(联合中心村膀路头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68869584XJ。
法定代表人:邹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锋,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宝科汽车影音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二路93号一楼东面2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MA54PFX07C。
经营者:骆泽彬。
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宝科汽车影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