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907490N,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可可,男,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可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书:一、宋可可立即停止侵犯第1132585号“VEROMODA”、第1447254号“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宋可可赔偿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2000元。
此款由宋可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2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
如因宋可可原因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完毕,则宋可可需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8000元,且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就总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赔偿以及违约金的未履行部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20元,由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9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宋可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11日,经向河南省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可可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