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5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区东山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