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要冲,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经营场所汝州市东环路175号。
经营者:郭延朋,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军岭,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经营者:郭延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