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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74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1执2747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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