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1执2747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1执2747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 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俊鹏超市、钱松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0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