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27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婷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39幢1704-4室。
法定代表人:林生茂。
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161号6幢。
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