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98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尚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莹,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