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知民初3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城西烟酒店,经营场所汉台区。
经营者:骆灵新,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5日,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4日,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城西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