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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世纪星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50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世纪星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世纪星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5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世纪星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D座5层D5-6-001号。

经营者:豆小柳,女,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世纪星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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