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6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成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与利民巷交叉口(大庆东路小学北门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成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成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