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6号原告:曹勇,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方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182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余少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曹勇与被告深圳市华方圆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曹勇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