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2号 原告:张福兰,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68号。
经营者:李露,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705号。
经营者:李露,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原告张福兰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福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福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