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7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佳佳乐购物中心,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弘大商城7号楼。
经营者:全玉和。
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以法莲购物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535号印象江南小区29号楼108。
经营者:周尔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佳佳乐购物中心、滨州经济开发区以法莲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经济开发区佳佳乐购物中心、滨州经济开发区以法莲购物中心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