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3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北京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彩羽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经营者:虢德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彩羽达建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