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5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郑小娇,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银,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晓华,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郑小娇、唐晓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