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929刑初11号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本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强,献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一部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3M”商标系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自2017年起,被告人唐某某未经该公司授权,在自己生产的口罩上私自标注“3M”商标标识,假冒“3M”口罩向外销售。
截止案发,共销售假冒“3M”口罩10万余个,销售金额10余万元,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证人朱某、卢某等人证言、唐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唐某某违法所得3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假冒“3M”牌口罩2225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唐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追缴;
扣押口罩2225个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
(罚金违法所得已随案移交)三、禁止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口罩的制作和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