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诺奇,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现住址河南省汝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垚武,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诺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根据认罪认罚制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杨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诺奇及其辩护人王爱英、史垚武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诺奇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未获得相关商标使用授权的前提下,与何卷杰(另案处理)为牟取个人利益,购买假冒西凤、泸州老窖、牛栏山等品牌白酒酒瓶、酒盒等外包装,雇佣工人灌装,非法生产上述商标品牌的白酒,并通微信联系的方式对外销售,金额4217156元,非法获利210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诺奇向常之新销售价值545330元的假冒西凤品牌的系列白酒。
2.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诺奇向宋某销售价值711392元的假冒西凤品牌的系列白酒。
3.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诺奇向樊航航销售价值2380900元的假冒西凤品牌的系列白酒。
4.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诺奇向鲍转晓销售价值422992元的假冒西凤品牌的系列白酒。
5.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诺奇向郭某营销售价值156542元的假冒西凤、牛栏山、泸州老窖等品牌的系列白酒。
另,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诺奇价值120379元的西凤品牌的系列白酒1890箱。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李诺奇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诺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诺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诺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诺奇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李诺奇法律意识淡薄;
3.被告人李诺奇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李诺奇已缴纳了部分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诺奇现金44700元、硬盘刻录机一台、日期扫码器七枚、印章四十枚,现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诺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诺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诺奇属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诺奇多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牟利,不属偶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诺奇违法所得210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诺奇的日期扫码器七枚、印章四十枚,属供犯罪使用的本人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诺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诺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诺奇的日期扫码器七枚、印章四十枚及违法所得21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