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87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高青县中兴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张田路司家管庄村西南角张田路东80米(中兴石化)。
投资人:周主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高青县中兴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