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700号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虎嘉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3号2278室。
法定代表人:汤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1994年5月5日出生,北京飞虎嘉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北京飞虎嘉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海芳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飞虎嘉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