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闫庄东盛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闫庄镇驻地(芙蓉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FAQGR47。
经营者: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闫庄东盛批发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