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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37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平县解放路中段华港水城南区1号楼。

经营者:龚汉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顶品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者龚汉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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