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5847号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金轮新城)。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
被告:魏建国,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诉被告扬州赛淘鞋业有限公司、魏建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负担(已交)。